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主管機關)


上市與上櫃的分別主要在其審核機關的不同,

一個是證券交易所

一個是櫃臺買賣中心


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請股票上市前,必須先經過公開發行手續,再提一定成數的(普通約一至三成)股票,委託證券商辦理承銷,以分散股權,俟股權分散符合規定時,再申請上市。依據申請手續階段的不同,新上市公司的型態可分為:(1)已公開發行的公司,辦理承銷上市手續者。(2)未公開發行的公司,補辦公司發行,再辦理承銷上市者。(3)公開募集上市者。第1、2種方式上市,均為已有股份提出來承銷上市,第3種方式則為增資募股,等承銷完畢後,再補辦公開發行申請上市。


上櫃除了上市的股票,還有上櫃的證券(包括股票與公司債),正式名稱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也就是指符合有價證券上櫃條件、而在櫃檯買賣中心運作的店頭市場交易的證券(『包括股票與公司債』),而有別於上市股票只能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掛牌買賣。這稱為【櫃檯買賣】;在櫃檯買賣的市場,便稱為【店頭市場】。


上市與上櫃的分別主要在其審核機關的不同,一個是證券交易所一個是櫃臺買賣中心。而這兩個機關對審核股票交易的嚴格程度也不相同。如果公司的營運績效已達到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它可以直接申請上市。 但因為上櫃的條件比較寬鬆,所以一些急於募集資金擴展規模的公司,會先申請上櫃,等到營運符合證交所的規定後,再申請上市現在上市櫃前還得先經過一個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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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會宣佈強制興櫃條款:


證期會為活絡興櫃市場,壓抑盤商的地下不法交易,十九日宣布強制興櫃條款,規定接受上市、上櫃輔導滿二年的公開發行公司,凡是未登錄為興櫃股票的公司,將終止輔導契約外,同時,自即日起欲申請上市、上櫃的公司,也必需先具備有興櫃股票的身分。


證期會表示,為降低推薦券商的成本,以及證交所、櫃買中心的管理成本,並充分發揮興櫃股票市場提供合法交易管道的功能,對公開發行公司除證券、創投業外,凡是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申報上市、上櫃輔導契約滿二年以上,但仍未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的公司,證交所與櫃買中心都將終止接受輔導申報。


就算是未來該公司公開再向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重新申請上市、上櫃輔導時,也必需同時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以避免部份公開發行公司利用重覆申請輔導、但卻仍未登錄為興櫃股票的漏洞,達到重新計算二年輔導期的目的。


不過,證期會也給予申報輔導滿二年以上公司一段緩衝期,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強制實施。上市、櫃前必須先為興櫃股的新規定。


證期會並規定,為使公開發行公司得預先熟悉證券市場相關規範及其運作,及透過價格發現,以協助公開發行公司與承銷商議定市場接受度較高的承銷價,並有效降低盤商非法仲介該等股票的機會,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除了公營事業、證券業與店頭市場二類股票外,都應先在興櫃股票市場交易滿三個月的條件限制。


但為避免對正在申請上市、上櫃股票造成過大的衝擊,該部份強制條款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但自即日起到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止,對欲申請上市、上櫃的股票,僅需先登錄為興櫃股票,並不受上述三個月的限制,但目前已申請上市與上櫃、尚未掛牌的公司,則應立即補行申請登錄為興櫃股票,也不受該三個月的限制。也就是自即日起,凡是不屬興櫃的股票,將不得上市、上櫃掛牌。


證期會在對申請上市、上櫃股票做出強制先於興櫃股票交易的條款後,同步放寬對推薦券商的限制,其中,為使推薦證券商得以發揮造市的功能、並善盡推薦之責任,新增個別推薦證券商應至少認購三萬股以上的規定,但對中途加入推薦券商行列的券商,將限制期間與應持有股數放寬為一個月及三萬股的持有部位。


: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案經本公司審定,檢具上市契約報奉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該公司即列為上市公司」。櫃檯買賣中心之業務規則雖無類似明文規定,亦應作相同的解釋,故上市(櫃)股票與未上市(櫃)股票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契約為區分的時點。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211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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