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

一、 代理理論的定義
代理理論的觀點起源於1960 年代及1970 年代初期, 經濟學家開始探討個人與組織間的風險分攤( risk-sharing)問題。而代理理論認為除了風險分攤外, 當合作團體間成員有不同目標或組織分工, 也會引起代理問題。Eisenhardt(1985,1989 )認為,代理理論除了解決風險分攤問題外, 更欲解決主理人與代理人目標衝突(goal conflict)的問題。
當主理人依賴代理人去為其利益採取某些行動時,即發生代理問題。代理人使用主理人的某些資源,代理銷售其產品或服務,並在契約規範下,滿足自身的目標及主理人的目標,所以這其間有代理關係。
簡言之,代理理論主要探討各種代理關係的發生及其管理機制。


二、代理成本
主理人授權委託代理人,要求他以主理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替主理人服務,而將此關係表現在契約上。但若雙方均只追求個人效用極大, 則代理人必定不會無時無刻為主理人的最佳利益打算。此時主理人可設計適當的激勵誘因或進行監督來限制代理人, 對代理人行為加以約束。
三、代理問題
代理問題基本上有兩種:錯誤選擇(adverse selection)及道德危機(moral hazard)。前者是主理人與代理人簽訂契約所存在的知識或資訊不對稱所造成;後者為簽訂契約雙方當事人一些行動的不可觀察性或不可驗證性所造成,契約的設計即在處理這兩類問題。Bergen, Dutta and Walker, Jr.(1992)以代理關係建立的時間,將代理問題區分為兩類,一為合約前問題( pre-contractual problems ),發生在主理人尚未決定和代理人簽約前,主要課題是代理人是否具備主理人要求的特徵; 另一為合約後問題(post-contractual problems),發生在契約成立(代理關係建立)後,主要課題是,主理人應如何評估(evaluate)並酬償(reward)代理人的表現,使代理人能依主理人的意志而從事。
簡言之,錯誤選擇是指代理人的能力不具代表性,發生在事前( ex ante);道德危機是指代理人缺乏努力,發生在事後( ex post )。



詳全文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Kyoga@blog-新浪部落 http://blog.sina.com.tw/54/article.php?pbgid=54&entryid=8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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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簡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於1976年提出的。這一理論後來發展成為契約成本理論(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約成本理論假定。企業由一系列契約所組成,包括資本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等)和資本的經營者(管理當局)、企業與供貸方、企業與顧客、企業與員工等的契約關係。

代理理論主要涉及企業資源的提供者與資源的使用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按照代理理論,經濟資源的所有者是委托人:負責使用以及控制這些資源的經理人員是代理人。代理理論認為,當經理人員本身就是企業資源的所有者時,他們擁有企業全部的剩餘索取權,經理人員會努力地為他為自己而工作,這種環境下,就不存在什麼代理問題。但是,當管理人員通過發行股票方式,從外部吸取新的經濟資源,管理人員就有一種動機去提高在職消費,自我放鬆並降低工作強度。顯然,如果企業的管理者是一個理性經濟人。他的行為與原先自己擁有企業全部股權時將有顯著的差別。如果企業不是通過發行股票、而是通過舉債方式取得資本,也同樣存在代理問題,只不過表現形式略有不同。這就形成了簡森和梅克林所說的代理問題。簡森和梅克林將代理成本區分為監督成本、守約成本和剩餘損失。其中。監督成本是指外部股東為了監督管理者的過度消費或自我放鬆(磨洋工)而耗費的支出;代理人為了取得外部股東信任而發生的自我約束支出(如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經營情況、聘請外部獨立審計等),稱為守約成本;由於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導致的其它損失,就是剩餘損失。

代理理論還認為,代理人擁有的信息比委托人多,並且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逆向影響委托人有效地監控代理人是否適當地為委托人的利益服務。它還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將利用簽訂代理契約的過程,最大化各自的財富。而代理人出於自我尋利的動機,將會利用各種可能的機會,增加自己的財富。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會損害到所有者的利益。例如,為自己修建豪華辦公室、購置高級轎車,去著名旅游區做與企業經營聯繫不大的商務旅行等。當在委托人(業主)和代理人(經理)之間的契約關係中,沒有一方能以損害他人的財富為代價來增加自己的財富,即達到“帕雷托最優化”狀態。或者說,在有效的市場環境中,那些被市場證明採用機會行為損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團,最終要承擔其行為的後果。比如,一個信用等級不高的借款者將難以借到款項或必須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個聲望不佳的經理。將很難在有效的經理市場上取得一個好的職位;在會計服務市場上,一家被中註協或中國證監會通報批評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很短的時間內會丟失大量客戶。為了保證在契約程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會發生契約”成本。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風險。委托人將支付監督費用,如財務報表經過外部審計的成本。另一方面,代理人也會發生守約成本。例如,為了向委托人(業主)證明他們有效、誠實地履行了代理職責。經理需要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相應地就會發生內部審計費用。設置內部審計部門,讓股東充分瞭解經理人員的行為,使股東對經理人員更加倍任,這可以幫助經理鞏固他們在公司中的位置,從而維持他們現有的工資水平。西方的一些實證研究文獻表明(轉引自Adams,1991),委托人監督代理人的費用,體現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資薪水中。這些研究還表明,代理人出於自利的考慮,需要設置諸如內部審計之類的監督服務,讓委托人充分瞭解經理人員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托人對管理報酬作出逆向調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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